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提高环境监测科研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科技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环境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由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监测中心”)和江苏省苏协环境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苏协研究院”)共同设立。旨在进一步推动环境监测科技创新,构建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监测科研基金项目”)是指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资助范围内的所有项目。
监测科研基金项目包括环境监测管理、环境监测政策研究、监测技术、监测标准、监测方法、监测信息、监测仪器、综合分析评价、监测质量保证控制和专项环境调查,以及国际、国内具有较好前景的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监测科研基金项目每年申报、审定、立项一次。
第三条 项目资金采用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资助、部门(地方)配套和承担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实行项目评审与预算评估制度。
项目立项结合全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需要,采用以专家评审为主的方法。
第四条 由省监测中心及苏协研究院有关管理人员组成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在省监测中心综合部。
第五条 每年年初,省监测中心会同苏协研究院面向全省征求项目指南建议,结合省环保中长期发展规划、省环境监测有关规划和工作需求,制定并发布年度监测科研基金项目指南。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省、市、县(市、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有相关环境监测方向的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省级各行业环境监测机构。
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监测科研力量、软硬件设施和基础研究条件,并有较强的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2.申报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和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经验,实际主持该申报项目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经历丰富的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优先申报。
为提高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实行限额申报。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监测科研基金项目。
3.监测科研基金项目实施地点须在江苏省范围内,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二年。
第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监测科研基金使用范围,填报《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1),对项目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配套经费及提供的其他支持条件等做出保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本)。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材料技术内容的初审。
第九条 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评估,专家组须对评审结果负责。
专家组由项目管理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第十条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全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需要及经费规模,由省监测中心会同苏协研究院确定资助的项目名单、具体内容及补助金额,制定年度监测科研基金项目计划,并将通过评估的项目纳入省级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 获得基金资助的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合同》(附件2),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申报单位即成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若根据实际情况,必须分级实施的,项目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合同,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分级合同(纸质与电子版)须同时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项目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每3个月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电子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承担的监测科研基金项目负责。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应按项目资金使用合同经费预算计划及有关科研经费使用规定专款专用于监测科研基金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变动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技术路线或研究内容变动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调整事项,及时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或审批。
第十六条 苏协研究院根据监测科研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合同规定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能按计划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对于不能按计划进度要求完成任务又未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得到批准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书面通知承担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基金科研任务,收回全部补助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监测科研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填报《江苏省环境监测科研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并附验收材料,经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项目管理办公室。验收工作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验收包括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验收以及财务决算。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项目研究形成的数据成果、项目经费决算表及相关的学术论文等。
验收实行专家评分制,对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成果水平及应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附件4)。对评分低于60分的项目将作结题处理,不予颁发验收证书,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监测科研基金项目资格。验收通过后,项目组应将修改完善后的验收材料报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验收证书(附件5)。
第十九条 项目的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和省监测中心、苏协研究院共有。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项目依托单位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项目承担单位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须征得省监测中心、苏协研究院同意。其技术转让所带来的效益,省监测中心、苏协研究院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基金及配套资金投入情况等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